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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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有关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和适当披露的事项,以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称为“法律”)及各项法规为迅速·准确的公示及防止管理人员·员工间的内幕交易。

第2条(术语定义)
① 本规定中的“内部信息”是指根据韩国交易所(以下称为“交易所”)科斯达克市场公示规定(以下称为“公示规定”)第1篇中公示要求事项以及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的其他事项。
② 本规定中的“公示负责人”是指根据公示规定第2条第4项中代表公司进行申报工作的人。
③ 本规定中的“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2)条第1项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人)及监司。
④ 除第1项到第3项外,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公示、内幕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除相关法律或章程规定外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4条(内部信息管理) ① 管理人员·员工应严格管理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内部信息,除业务中所需要的情况外,不得将内部信息泄露于公司内部或外部。
② 代表理事应为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等的保管,传输,销毁等相关的内部信息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5条(公示负责人)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公示负责人变更时也相同。
② 公示负责人应监督与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的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 执行公示
2. 检查及评价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
3. 审查内部信息及决定是否公示
4. 管理人员·员工教育等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的必要措施
5. 指导及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公示业务的部门或管理人员·员工
6. 代表理事认同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所需的其他业务
③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具有以下权利。
1. 有权要求和查看与内部信息相关的文件及记录的提交
2. 有权向负责会计或监察业务的部门或负责内部信息生成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员工听取必要意见。
④ 公示负责人在履行职责中有必要时可向相关业务负责人协商,并可寻求专家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⑤ 公示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 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状况。

第6条(公示工作人员)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公示工作人员,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公示工作人员变更时也相同。
② 公示工作人员应在公示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内部信息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 内部信息收集和检查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2. 执行公示时所需的业务
3. 为公示相关法律变更等内部信息的管理,需确认所需事项及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4. 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7条(集中内部信息 ① 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内部信息发生或预计会发生时
2. 如有任何理由取消或变更已公示的内部信息时
3. 此外,如有公示负责人要求时
② 公示负责人及代表理事为根据第1项及时提供内部信息,有效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体系,并在有必要时与公示业务相关的业务决定过程中得到公示负责人的协助。

第7条2(最大股东相关信息管理) 公示负责人应建立信息共享体系,使最大股东能够充分解释相关事实,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以便顺利履行最大股东相关的公示义务事项及查询公示要求事项相关的公示业务。

第8条(对外提供内部信息)
① 如果管理人员·员工由于业务上的原因不可避免的为公司交易方,外部监司,代理人,与公司签订咨询合约的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公示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② 如有第一项情况发生时,公示负责人应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的保密协议等必要的措施。
③ 如果根据第1项发生公正公示义务时,应立即公示。(符合公示规定第15条的适用例外时,除外)

第3章 内部信息公开

第9条(公示种类)
公司的公示分为以下几种。
1.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主要经营事项申告及公示)的主要经营事项申告及公示
2.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查询公示)的查询公示
3.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3节(公正公示)的公正公示
4. 根据公示规定第1篇第3章(自由公示事项)的自由公示
5. 根据法律第3篇第1章(证券申告书)提交证券申告书等
6. 根据法律第159条(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第160条(提交半年度报告书)及第165条(提交事业报告书等相关特例)和公示规定第1篇第2章第4节(提交定期报告书等)提交事业报告书等
7. 根据法律第161条(提交主要事项报告书)提交主要事项报告书
8. 根据其他法规的公示

第9条2(确认公示对象)为了判断是否符合根据本规定包括公正公示的公示义务事项,应注意包括可能会对公示规定第6条第1项第4号下的股价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10条(公示的执行) ① 公示工作人员在第9条规定的公示事项发生时,应准备好必要的信息和必要的文件后向公示负责人报告。 ② 公示负责人应当审查第1项的信息和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予以公示。

第10条2(迅速执行公示) 公示负责人在根据第9条的公示事项发生时,即使是在根据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之前,也应尽一切努力确保相关内部信息及时公示。

第11条(公示后的事后措施) 公示负责人和公示工作人员在公示的内容出现错误或遗漏,取消或变更时应立即采取根据公示规定第30条的更正公示等修正措施。

第12条(媒体的采访等)
① 如果媒体等要求对公司进行采访时,原则上,应由代表理事或公示负责人作出相应的回应。如有需要,可允许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员工作出回应。
② 如果公司打算向媒体等发布新闻稿时,应与公示负责人进行协商。公示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向代表理事报告关于发布新闻稿的相关事项。
③ 如果公示负责人在根据第2项发布的新闻稿内容符合公正公示对象时,应在新闻稿发布前予以公示。
④ 如果管理人员·员工发现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与事实不符时,应及时向公示负责人报告。公示负责人应在向代表理事报告相关事项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12条2(确认新闻稿内容) 公示负责人,公示工作人员及内部信息生成部门应定期检查媒体等发布的公司相关新闻稿内容,如有与事实不同的内容应采取措施予以修正。

第13条(企业说明会)
① 代表理事应认识到IR活动是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管理职责,并应通过自愿和持续的开展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者建立信任。
② 公司的经营内容,事业计划及前景等相关的企业说明会应与公示负责人进行协商后开展。
③ 公示负责人或公示工作人员印在开展日前将企业说明会的日期,场所,说明会内容等公示,在说明会开展前将相关资料刊登到交易所公示提交系统上。
④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员工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应注意不要将公正公示对象信息中事先没有公示的事项公开

第13条2(传闻)
① 如果市场上有传闻流出时,公示负责人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意见调查确认传闻内容是否属实及与内部信息是否符合等。
② 如果根据第1项对本年传闻进行的确认结果属于公示规定的公示义务事项时,则应公示相关信息。

第13条3(信息提供要求)
①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时,公示负责人应审查请求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② 公示负责人为确定是否提供信息可听取相关法律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关于所要求的信息是否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股价的意见。
③ 如果根据第1项规定提供信息,则应适用第12条第3项。

第4章 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第14条(短期交易收益的返还)
① 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项(内幕者短期交易收益的返还)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短期交易收益返还员工的范围)中规定的员工收买法律第172条第1项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称为“特定证券等”)后在6个月内售出或将特定证券等在6个月内售出后又购买而得到利润时,其利润(以下称为“短期交易收益”)应返还到公司。
② 如果公司股东(包括主权以外的股本证券或拥有证券预托证券者。以下本条也是如此。)要求根据第1项获得短期交易收益的人返还短期交易收益时,公司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采取必要的措施。
③ 如果证券期货委员会根据第1项通知公司关于短期交易收益的发生事实时,公示负责人应立即将以下各项公示到网络主页上。(规定第172条③)
1. 短期交易收益返还者的地位
2. 短期交易收益金额
3. 从证券期货委员会中得到短期交易收益发生事实的通知日
4. 返还短期交易收益计划
5. 公司股东可要求公司向短期交易收益者返还短期交易收益,如果公司在得到要求起2个月内没有要求返还时,其股东可代位要去。
④ 第3项的公示期限自从证券期货委员会得到短期交易收益发生事实的通知日起2年或短期交易收益返还日。

第15条(特定证券等的买卖相关通知) 管理人员和法律第172条第1项及法律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外的交易时,应通知公示负责人。

第16条(禁止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管理人员·员工不得将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外的交易中或让他人利用

第5章 附则

第17条(教育)
① 公示负责人及公示工作人员应履修公示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项的公示业务相关的教育,公示负责人应将教育相关内容向管理人员·员工告知。
② 代表理事为防止第14条至第16条的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等,应充分努力向管理人员·员工实施相关教育。

第18条(规定的修改或废除) 本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进行。

第19条(规定的公开发布) 本规定将公布到公司主页中。规定修改时也同样。(规定第45条内部信息管理)

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

没有告示。